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有八大类,明确有许可条件的有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几种,分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许可,具体分类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有明确规定,可以查到。许可过程是: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过程。受理材料每个许可规则规定的很详细。简单说一下,各地省级或委托的市、州级质监或市场监管局都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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