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局,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申请条件:
1.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2.股权中没有外资(需要追溯股权);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4.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规记录。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简历;
2.申请报告;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工商章程。
5.股东不可以有外资。
6.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7.三名及以上广播电视专业的人员的基本材料。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影视制作许可证范围: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顺义区,怀柔区,房山区,密云区,平谷区,延庆区,昌平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
原文链接:http://www.souke.org/caigou/show-8944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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