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主管单位;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
(4)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法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条件:
0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0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0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米。
0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05,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申请材料:
(一)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初审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
3.申请表
4.注册资本数额性质或来源及说明
5.企业章程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材料
7.场所证明
8.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申请书
2.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材料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5.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6.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办理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
原文链接:http://www.souke.org/caigou/show-950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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