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路锥可应用于所有道路危险地段,施工场地及大型活动现场等,以便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大型现场活动的。
市面上主要的交通路锥如下:
移动路桩、固定路桩、三角警示锥、蘑菇桶、防风黑黄路锥、伸缩路锥、塑料交通路锥、提环塑料交通路锥、橡胶反光路锥、方锥套、锥套、H70反光橡胶锥、H70普通反光橡胶、普通橡胶锥、树脂方锥、全反光橡胶锥、橡胶锥等。 伸缩路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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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路情报板
为了将公路、气象及交通情况及与之有关的交通限制情况及时通知公路使用者,而在适当地点设置公路可变情报板,情报板分三种:A型情报板用于重要公路上,采用悬架式,以电脑遥控,内部灯光字幕;B型情报板设于路旁,内部以手工操作的照明字幕;高压乙烯是1933年由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公司用高压法制成的,也就是说高压聚乙烯是塑料路锥的重要组成部分。C型情报板用于交通限制的地点,标志板以插入型式,情报表示内容必须简洁明瞭,便于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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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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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路锥生产,路锥批发,路锥销售,云南路锥哪家好,就选昆明渝西劳保用品,质量保证,欢迎新老顾客来电咨询!交通设施简介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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