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住房公和金怎么处理?
很多公司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和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
基本案情
小李是广东省某环保公司员工。
2016年1月6日,小李向住房公和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和金,并提交劳动合同等材料。
住房公和金管理中心收到上述投诉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
“小李反映公司少缴/未缴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住房公和金2849元,要求公司对其与小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小李缴存了住房公和金及住房公和金缴存起始时间,小李相关年度住房公和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公司如对小李所反映的事实、补缴数额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
《住房公和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和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和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办理职工住房公和金账戸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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