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2009年7月小张参加了一家公司的应䀻。公司主要招䀻的是销售人员,对学历没什么要求。公司对她沟通能力比较满意,决定录用她,并让她填写了一张职员信息表,其中包括身份情况、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学历、工作经历等各方面的信息。这份表格下面还有一行字就是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小张有因属于未婚而错过心仪的职位。这次她就在婚育情况栏填写了已婚已育。进了公司后一直脚踏实地地工作、学习,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在此期间,她结识了她的爱人,结了婚。2011年3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在怀孕四个月的时候,公司的人事主管找她谈话,认为她现在这种情况不适合在公司里继续工作,希望她自己辞职。如果她不辞职的话,公司将以她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开除她。她不愿辞职,但又担心被开除。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个人观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进行招䀻时,为了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对于劳动者违反告知义务,尤其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理解为“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小张在入职时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填写职工登记表实际就是在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她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她应当如实陈述,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她在婚育状态一栏,隐瞒真实情况而填写为已婚已育,无论动机如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但仅该项内容的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女性劳动者是我国劳动者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工作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劳动法亦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因女职工生育可能发生额外的费用,不愿意录取女职工,尤其是未生育的妇女。这实质上是一种就业歧视,不为法律所允许。她所在的公司如果仅因为她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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