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新政正式实施!缴费、待遇都有变
保障医保经费
基本医疗保险是民生工作的重要部分,《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用人单位应缴纳医保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在具体经费投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本市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待遇与支付
享受医保待遇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二十五年、女不少于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适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适时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京津冀异地门诊联网结算
《条例》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据天津医保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全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已能够实现联网直接结算,本市医保部门正在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积极研究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目前系统开发测试已经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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