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王先生进入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在研发中心从事技术总监工作,基本工资为税前1.5万元 /月。2010年10月14日起,王先生连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至2011年5月17日。其实,病假期间,王先生还担任另一家公司的经理。2011年4月 18日,公司以王先生“病休期间仍从事经营性事务,并未在家休养,涉嫌欺诈”,对王先生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解除了劳动合同。
近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相关期间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网络公司不支付王先生相关期间病假工资2万余元、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北京某律师解释分析】
疾病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为了保障这种福利的实施,各地政府对于疾病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出了规定。如果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从事经营事务,可能存在着滥用福利的行为。
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䀻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可见,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果公司查实劳动者在外从事其他有收入工作的话,可以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要求其返回单位复工。(由于此通知发布时间很早,现在医疗保险已由社会统筹,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不由公司负责,而是由医疗保险统一负责,停止疾病保险待遇恐怕难以实现。)
现在公司处理违纪员工主要以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如果员工旷工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已休的相应病假属于旷工,进而认定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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