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农民自建房,一般是指两层及两层以下的住宅,这样的住宅无论是农民自己进行施工建设,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都属于农民自建房。《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农村自建房图
农村自建房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当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员可认定为具有承揽资质,如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者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主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农村自建房图
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房屋紧挨着邻居王某家后院,未预留通风采光空间。王某建房时也寸土不让,将墙体与高某家墙体紧靠,两家的通风、采光均受到影响,都要求对方拆除部分房屋以恢复通风、采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构筑房屋时均应当给予相邻人通风、采光、通行等便利。因此,高某及王某应该承担共同责任,各自拆除影响通风、采光部分的建筑物。农村自建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