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过程都将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同时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都可以在该平台上查阅。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未按时间和规定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请各单位按照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等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做好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