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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口头遗嘱效力法律咨询承诺守信 专办继承案件的律师三级响应级别是指

   日期:2023-11-04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4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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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广州黄埔区口头遗嘱效力法律咨询承诺守信 专办继承案件的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父母写了几份赠与协议或遗嘱处分房屋,哪份为准呢?

张静律师解答:以后一份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1996年立遗嘱说房子全给大儿子,2010年又与大儿子签订赠与合同说房子给一半产权给大儿子,终认定大儿子只有一半产权。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就是,《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的,但是《典》颁布后,确认了后一份遗嘱效力,公证遗嘱丧失了效力上的优先性。这样规定更能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能更好地应对现实生活的变化。

书节选:

关于黄某要求拓某公司及深圳市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将广州××号某大厦B幢16E房过户至其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的问题。虽然胡某在1996年11月1日立下《遗嘱书》,表示在其之后,将被拆迁房屋交由黄某一人继承。1996年11月4日,合某公司与胡某、黄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回迁产权证的名称变更,由原产权人胡某改为黄某”,但胡某在2010年10月29日与黄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中只表示将涉案房屋的1/2产权份额赠与给黄某,即胡某在现有后的证据《赠与合同》中改变了原将涉案房屋全部交由黄某继承的意思表示,故黄某要求拓某公司及深圳市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将广州某大厦某房全部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一审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亲把宅基地房份额赠与给了伯父,子女还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既然在生前赠与给了他人,就不是遗产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来是父亲和伯父共有的,但父亲生前讲其份额赠与给了伯父,且母亲也同意并签字。后父亲去世,其子女起诉要求继承宅基地房,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焦点是卢母、梁大女、梁二女要求确认继承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请应否支持。《典》千一百二十二条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穗郊新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梁父、梁伯父,但被继承人梁父在2005年7月16日出具《房产权转让正明书》,将其对于房屋享有的份额转让给梁伯父,卢母本人也签字确认。且自房屋建成后梁伯父一直使用该房屋,梁伯父在事实上已经行使了对整体房屋的占有、管理。综上,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其已经将案涉房屋相关份额转让给梁伯父,梁父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部分进行了处置,该部分财产因生前处置行为已经不属于被继承人梁父时遗留的财产,卢母、梁大女、梁二女要求再对此进行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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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继承人使用,其他人还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看字据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写明是由某人继承才属于遗嘱,其他继承人才没有继承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儿子自用。终认定“自用”只是留给其使用,并不表示母亲去世后由其一人继承,判定其他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书节选:

一审认为,座落在番禺市东××镇(现南沙区××镇)××、建筑面积59平方米房屋是该村民黄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记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黄某1的丈夫刘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该房屋为黄某1个人财产。刘某1将该房屋加建了一层,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经房管部门重新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因此,属于黄某1遗产的是该房屋的层。

刘某1持有被继承人黄某1生前出具的字据主张该字据为黄某1所立遗嘱。但该字据的内容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队村民黄某1,女,号码。现有房屋1间伍拾玖方,四至自墙,留给儿子刘某1自用。特立此据为证。”该字据由黄某1及刘某2签名捺印,仅表达了黄某1将该房屋留给刘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该字据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刘某1以此主张本案争议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没有依据,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该房屋层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原文链接:http://www.souke.org/news/show-241727.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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