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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了解更多 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火鸡三明治

   日期:2023-11-17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3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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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广州海珠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了解更多 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儿子借用父亲的名字买房,父亲去世了房子被继承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儿子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借名买房,可起诉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至自己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名下房产被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不知道什么原因二儿子当时没提异议)。后二儿子起诉大儿子要求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理由是当初是自己借父亲的名义买房,房款全是自己出的。一审认为二儿子出资买房,但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还是不能证明是借名买房关系,驳回二儿子请求。二审认为父女间借名买房,不签协议也是正常的,房款的确是二儿子出的,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大儿子配合过户。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俞二儿支付。其次,俞二儿持有其与出卖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署的《服务收费确认书》及收款收据。后,俞父与俞二儿系父子关系,直系亲属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并不违背常理。综上,俞父与俞二儿虽未就案涉房屋签署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结合案涉房屋的房款及税费支付情况、房款来源、购房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俞二儿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据、俞二儿借用俞父名义购房及俞二儿具备购买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资格的情况,故应由俞二儿、俞大儿共同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俞二儿一人名下的手续,而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俞二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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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中的字有改动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是本人手写改动的就仍然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手写的遗嘱,虽有个别字改动,认为不会引起歧义,仍然有效。

书节选: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被继承人钟某5(儿子)、钟某6(父亲)均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钟某5于2015年1月8日定立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钟某5本人的签名和捺手印。《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钟某5定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钟某1(钟某5女儿)主张视频只反映钟某5宣读遗嘱,并没有反映钟某5书写过程以及该遗嘱上的见证人钟某4是有利害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继承法并未要求自书遗嘱需具备视频和见证人的形式要件,在钟某1未提供证据该遗嘱是钟某5本人所书写的情况下,其主张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该遗嘱中个别字有改动,但不引起歧义,不影响钟某5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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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和奶奶去世了,本该二儿子继承一份遗产,但二儿子比爷爷和奶奶还先去世,于是二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就由其女儿(刘二孙)来继承,这就叫代位继承。

书节选:

关于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问题。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生前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顺序继承人刘大女、刘二儿、刘三女、刘四女依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二儿早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去世,其可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女儿刘二孙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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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不作为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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