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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农村房屋买卖争议咨询值得信赖「在线咨询」和你的年年岁岁

   日期:2023-11-30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44    评论:0    
核心提示:2分钟前 广州黄埔区农村房屋买卖争议咨询值得信赖「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广州借岳父名买宅基地房,离婚后能要回房子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回房子了,只能要求赔偿购房款。如下面这个案
2分钟前 广州黄埔区农村房屋买卖争议咨询值得信赖「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借岳父名买宅基地房,离婚后能要回房子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回房子了,只能要求赔偿购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王先生在宅基地还可以过户的年代,借其岳父名买了一栋宅基地房,登记在岳父名下。离婚后起诉岳父返还宅基地房,但因为现在宅基地已经不能过户,终法z院也不能判z决返还宅基地房或使用权归王生,只能判z决其岳父赔偿王先生损失了。

王先生与其前岳父之间,其实就是一个借名购买宅基地的问题。借名购买的前提是存在的,以这个作为前提的话,可能有一个效力的问题。王先生这种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或者口头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宅基地只能销售给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也有很多借名买房、借名买车的情况,这些借名购买的行为,首先它是不违背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政策性强制性规定的,这种借买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我们的借买行为突破了相关规定的底线,那就可能是无效借买行为,所以我们要知道,借名购买宅基地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在王先生借名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中,不但王先生有过错,被借名人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在宅基地归现在的登记人所有的情况下,会有一个补偿或者是赔偿的方案。而这个终的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需要王先生通过协商或者诉z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当时在翻盖地上物时所出资的费用,需要王先生搜集相关的证据,可以找当时的基建队由他们来证明当时地上物的加盖是谁负责的,谁组织的,谁给的钱。其实想要证明这些,也并不是特别困难。法z院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个评估,如果能够确定当时房子的翻盖确实是王先生出资,而且是借用王先生前岳父的名义来购买的话,法z院可能会判z决借名行为无效,原来支出的基础款项以及地上物现在现状的价值,王先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一并主张,法z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广州将宅基地以房抵债后,债权人在上面建了房,能收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支付了相应的赔偿后可以收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多年前原告借被告钱,约定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作,过期不还款被告可随意处置宅基地。后原告未依约还款,被告就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多年后原告起诉返还房屋,评估出房屋价值170万。但原告拿不出钱来赔偿被告。终因原告拿不出钱赔偿,故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审查的重点是被告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事由的问题。根据已生效的民事的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如到期不还清由被告全权处理以上物”是指在原告不还款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处理案涉宅基地房。原告在《借据》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即2004年2月30日前没有还款,而被告基于前述约定在案涉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并重建六层房屋,具有合法依据,且原告知悉被告的拆除重建行为却在本案前从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可以视为原告认可被告的占有使用情况并无不当。原告至今未归还,被告使用案涉宅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与之前未发生任何改变,且案涉宅基地上的六层房屋由被告建设,原告明确表示其目前没有支付补偿款的履行能力。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六层房屋并要求被告搬离案涉房屋,明显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夫妻离婚,丈夫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是婚前修建的宅基地房,就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妻子不能要求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不仅是丈夫婚前建的,还是登记在婆婆名下的,妻子要求分割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姚妻要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号房屋(宅基地房)归其所有的意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二审程序当中,姚妻要求分割的几处宅基地房屋,均未提供房屋合法的权属证书,以佐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2022年7月6日庭询当中,姚妻确认1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郭夫的母亲,宅基地房屋在其与郭夫结婚前就建好了,两人亦无出资参与10号房屋的建设或修建。就10号房屋的权属情况,郭夫提交了广州市增城区某村民会的《证明》,证明内容与姚妻前面陈述的情况吻合。因并无充分的证据佐证10号房屋为姚妻、郭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妻坚持要求10号房屋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原文链接:http://www.souke.org/news/show-286720.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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