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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确认”制度,私募基金当事方都要搞明白

   日期:2024-05-30     来源:中国网商务    浏览:35    评论:0    
核心提示:周健 蒋晨曦报道 李先生想毫发无损地退出私募基金,恰好这个私募基金一直没有回访过自己,李先生觉得这是退出的理由。但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近日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孔一丁律师代

周健 蒋晨曦报道 李先生想毫发无损地退出私募基金,恰好这个私募基金一直没有回访过自己,李先生觉得这是退出的理由。但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近日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孔一丁律师代理这一仲裁,她介绍,李先生对“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的理解,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

案情概况:投资的100万元要如数返回

李先生投资的私募基金,于2018年2月初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2018年2月中旬,李先生、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的托管银行,三方签订了《基金合同》,约定李先生认购金额为100万元。2018年3月上旬,在李先生的钱入账后,基金公司告知了李先生,其投资期限及所认购基金份额收益率的业绩比较基准。

2018年4月中旬、6月中旬、9月上旬,基金公司分别发出该基金第一、二、三期成立公告。A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下旬、2018年8月下旬,通过托管银行,向李先生支付了收益25,000.00元及23,000.00元。

2018年11月中旬,基金公司宣布调整基金的付息时间。李先生对此反对,2018年12月底,向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李先生的理由,并不是付息时间调整,而是基金公司一直没有回访过自己。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十)条的约定,基金投资人有权在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解除基金合同。因此,李先生要求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把100万元如数返回。

但是协商未果。2019年1月中旬,李先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观点:现在追究是不公平的

李先生的主张,根据代理人孔一丁律师介绍,没有被仲裁庭支持。

首先,《基金合同》给予投资者不小于24小时的不受干扰的冷静期,以帮助其对本次投资行为及合同具体条款有一个更为清晰、准确的判断,并进而通过回访确认程序,来判断合同是否解除。

《基金合同》的这些条款,不是给予投资者一个不受期限和条件限制的解除权。而李先生在2018年2月中旬签署合同并支付投资款,至基金公司向其发出《投资确认函》时,已相隔10日以上,李先生在这段日子里并没有反悔。

《基金合同》的“回访确认”的主要内容,是“受访人是否投资者本人”、“投资者是否亲笔签署了合同”、“投资者是否阅读并理解了合同及风险揭示的内容”、“投资者是否具备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等事项,而从本案现有材料来看,李先生对这些事项都是清楚的。

据此,仲裁庭认为,虽然基金公司没有回访李先生,但是李先生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受到实质性的阻碍或影响。

其次,基金公司向李先生出具过的《投资确认函》,已经明确告知了基金产品的成立、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事项,换言之,即使没有回访确认,李先生实际上进行了投资运作。李先生如果要反悔,理应在一开始就行使自己的解除权。因此,仲裁庭认为,李先生时隔这么长日子,已经失去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仲裁庭认为,李先生在半年多时间里,2次收取了基金的收益,直至未按预期获得第三期收益,才主张解除合同,不能排除李先生的真实目的是,担心基金所投向的底层资产,会产生风险,无法如期兑付本金及收益。

如果李先生有权以回访确认未成功为由解除合同,就相当于,在基金盈利时,李先生可以安然享受收益;在基金亏损时,李先生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全额取回本金。这是不公平的。因此,仲裁庭不能支持李先生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解除合同。

律师评析:大家都要把回访当回事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孔一丁律师代理这一仲裁,她对私募基金的“回访制度”,有较多的研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8)沪0115民初6280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投资人因基金公司未履行回访义务,而解除合同,并要求基金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但是,62807案的投资人,在签署基金合同并支付投资款后2个月就发函解除合同,在此期间没有接到回访电话或收到任何基金分配利益。”孔律师指出,投资人要以基金公司不回访,来解除合同,其关键在于,提出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否属于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

孔律师提醒私募基金的投资人,留存信息务必真实有效,要注意是否接收到回访电话。不真实的信息会影响自己今后的权利。

她也呼吁私募基金公司,回访电话记录应做好保存,一是电话录音本身,二是拨打电话的记录。这些材料,保不齐成为今后的证据。

回访也不能流于形式,回访人员应当认真印证合同上的相应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曾经发生过这种事:基金投资人明显是女性,电话打过去,却是男性。回访人员竟然不感到反常,最终导致基金公司承受了不利后果。”

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讲,托管方不是监管部门,不对资金进入托管账户前的安全性进行审查。但是,托管方如果能抽查或者核实基金公司是否回访过投资人,更有利于托管方判断基金公司的管理是否合规,以免自己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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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ouke.org/news/show-32646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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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基金 公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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