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好像有君子之儒和小人之儒一说,当然,几乎没有人会坦诚小人之儒的思想倾向,然而,在行动上与小人之儒保持一致的却大有人在。
网红专家解释小人就是小孩子,这当然不靠谱,然而,当有人换个词,对成人外表下的幼稚思维称之为巨婴大加挞伐时,支持者不多,反对者却不少。我们不知道这些反对者的真实理由,究竟是因同理心而心生厌恶,还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倾向。
如果是因为人家大肆批评那些见便宜就占、见利益就争、见荣誉就抢、见责任就躲的不良行为而心里不舒坦,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早年间的阿Q先生也曾讳说“癞”以及一切近于“赖”的音,后来推而广之,“光”也讳,“亮”也讳,再后来,连“灯”“烛”都讳了,这恰恰说明人家对自己形象的重视,容不得一点小的瑕疵,正所谓知耻而后勇者也!从这个角度,恰恰说明人家的思想境界不简单。
如果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怎么做,都不过分。当然前提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只不过,所有善法和道德都具有天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内在逻辑,可以说,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不管动机如何,都是不道德的,在正常社会中,也是违法的,这是我们不应该忽视的。
每个人都是从未成年的状态过来的,当我们缺乏社会实践经验时,一定是弱小且无力的,抵挡不住外界的侵蚀,有人从这个角度出发,认为所有大奸大恶之徒都是不良社会环境造成的,从人家的逻辑体系出发,这么说,没有任何问题。
只不过,有人也许要质疑,那些坏人和恶人难道就不需要承受社会的惩罚么?当然不是,这与上面说的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件事。
这是社会实践的客观性与个人意识的主观性之间的必然联系所导致的不断动态变化演进实践与认识的多重循环过程所导致的,而社会的优劣好坏标准本身属于这个循环过程中随时可能动态调整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整个社会环境归根结底还是由所有人共同的意识所创造的,个人在其中能起的作用相差非常大,只不过,个体与整体相比始终不可等量齐观,在一段时间内,能够发现社会共识并与之相向而行者已经可以青史留名了,而那些能够彻底改变世界的思想只能留待后人或后人的后人来验证。
譬如说,周游六国的孔子及门徒归纳总结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要等到数百年之后的汉代才得以在社会实践中证明。这告诉我们,看不到辉煌未来是历史规律,不必遗憾;没有为后人留下基于社会实践的值得回味的认识才算白来世上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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