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种,“2N”是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后的赔偿金。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处的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也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的含义是员工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需发放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十年,这个N就是10,+1指俗称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是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以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三七二十一,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所谓的“N+1”,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和“额外给一个月工资”之间选择,如果选择了后者,其实就是拒绝给劳动者一个月的时间,所以这部分的工资通常被称作“代通知金”,代替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意思。2N顾名思义就是按照N计算2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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