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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1-0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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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垫缴社保费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交费义务,公司账无资金交费而无法实际履行(补)交费义务。劳动者因为急于退休,自行补缴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用人单位应承担分)。请问,由职工个人补缴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合法?社保费征缴机构应否向用人单位强制征缴?职工个人的损失应如何弥补?

解答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交费,在欠费时应当依法承担补缴责任,社保费征缴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启动强制征缴措施。在用人单位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即便通过法的院强制执行,实际上无法令用人单位及时补缴。在职工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交费义务(含滞纳金)后,用人单位的补交费义务已经履行,征缴机构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补交费义务。

在职工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交费义务(含滞纳金)后,征缴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费债权已经清偿,用人单位不再负有补缴义务,用人单位获得利益——应当支出但没有支出的成本, 且用人单位该补缴义务由职工承担并无法律依据,职工则因为代替用人单位履行补缴义务而遭受损失,符合《民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因此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交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据此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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